行纪人可以作为出卖人或者买受人,卖出或者购买委托人的委托物。这就是一般说的行纪人的介入权,即行纪人根据委托人的指示,推行行纪行为时,有权以自己作为买受人或者出卖人与委托人进行买卖活动。行纪人行使介人权,事实上就是行纪人自己作为买受人或出卖人,与委托人之间直接订立交易合同。
行纪合同的委托物需要是有市场价格的产品。这是介入权构成的要件。这一要件既是行纪人产生介入权的要件,又是断定行纪人是不是在对委托人不利时推行介入与行纪人推行介入对委托人不利时损害赔偿的规范。行纪人所依据的价格应当明确,以便能公平地行使介入权。
交易合同和行纪合同两个合同关系,应当分别由这两个合同关系的法律调整。既然行纪人仍然是行纪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委托人就应当根据行纪合同约定的报酬支付给行纪人,而不可以以行纪人是交易合同的买受人为由,拒绝支付报酬。比如,甲委托乙购买一部汽车。乙正好有一辆同型号同水平的新车,便根据委托人指定的价格,自己以出卖人的身份把该辆汽车卖给甲。这个时候乙既是交易合同的出卖人,又是行纪合同的行纪人。甲不只要向乙支付买车的价款,而且还应向乙支付行纪合同所约定的报酬。
但,假如在订立行纪合同或者行纪人在履行义务时告之委托人自己想作为买受人或者出卖人时,委托人明确表示不认可的,行纪人便不可以推行该行为。